部际联席会议将按照《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等,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的钢铁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未按《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反面典型在全国通报。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听取行业、企业诉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专家论证后,出台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新的政策出台后,产能置换公示、公告和项目备案按新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第二款项、
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