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12月6日,工信部发文,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共涉及9家光伏企业;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三批),涉及36家光伏企业。
详情如下:
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和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根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等程序,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和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 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根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等程序,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附件:1.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示名单(第八批).pdf
2.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公示名单(第三批).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19年12月6日
工信部: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
工信部: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
工信部: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
工信部:拟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八批)
审核编辑(
王妍
)
5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