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
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今年下半年,
全国电力建设工程(特别是新能源、抽蓄建设工程)继续处于大规模集中建设期,随着点多、面广、作业量大的施工任务
全面铺开,现场作业风险辨识和管控难度进一步增大,电力基建领域安
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加之目前
全国防洪度汛处于关键时期,天气多发、频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多变,给电力施工带来较大影响。为了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和防汛工作的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将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严防施工安
全事故的发生。
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安
全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周期的客观规律,科学确定工程建设时间节点,严防由于抢工期、超能力作业引发的施工安
全隐患。
三、强化安
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强化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电力安
全风险管控“周报季会”工作要求,
全面排查施工作业中的安
全风险,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并按要求通过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监管平台进行报送,确保各项风险可控、在控。
四、加强施工现场安
全管控。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
全管控,严格落实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及危险作业的现场管控和旁站监护,切实履行对施工人员的安
全培训和交底,杜绝冒险作业、野蛮作业和违章作业。要强化施工区域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
五、强化防汛减灾工作。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水电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加强防汛减灾工作,从严落实汛期防汛各项措施要求,强化突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塌方、滚石、超标准洪水等风险防控;施工工地该停工的必须停工,施工人员该撤离的必须及时撤离,确保施工工地汛期安
全。
六、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并严格执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规定。
七、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进一步健
全施工工地疫情防控体系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八、强化监管执法。国家能源局及所属各派出机构将结合年度电力安
全监管工作,对
全国重点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四不两直”督查。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各市、县(区)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情况于8~10月对所核准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四不两直”督导检查工作,坚决将事故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请各省级能源管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以下简称《规划》),
全面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行动和保障措施,指明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路径,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意义重大。
一、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